[案情介绍]
按照2001年X市委、市政府的批复,K县乡镇行政编制总额为763名。2005年初,K县23个乡镇行政在职人员1048人。2005年K县推行乡镇机构改革,通过竞争上岗,确定行政在编在岗人员763人,分流了285人。同时,各乡镇的事业站所也都处于满编状态。2009年10月,K县县长、县编委主任L某主持召开县编委会议,研究决定向乡镇调入了74人(全部为县属企业职工),另外L某又个人签批从县外调入了6人,共向乡镇安置了80人。安置人员经县编办、县人事局办理了入编、进人手续。其中,进入乡镇机关的34人,进入乡镇事业站所的46人。造成了分流人员的强烈反弹,纷纷上访。后经纪检机关查实,L某在调入人员中收受贿赂50万元。
[案情分析]
该案属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人员的违纪案。K县23个乡镇经过机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都已处于满编状态,L某作为县政府和县编委主要负责人,对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80人负有直接责任。同时,他个人签批调入6人的行为还违反了干部人事纪律,收受贿赂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的纪律规定,相关违纪事实应合并处理。
县编委会其他成员对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乡镇的74人也应承担责任,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理意见]
1.对于L某,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二款“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66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82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合并处理。鉴于L某收受贿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可以直接给予L某开除党籍处分。
2.对于县编委会议其他成员,可以根据各人在违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给予相应的处分,如分管人事编制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他成员(县编办主任、人事局长除外)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
3.在此违纪行为中,县编办主任、人事局长都是编委会成员,参与了违纪行为的研究,并具体承办了入编、进人的手续,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于向乡镇超编安置人员的行为,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予以处理,通知财政部门停发超编安置人员的经费,对违规安置的人员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