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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编制管理违纪问题典型案例4:事业单位超编进人案

2016-07-29 访问次数: 字号:【

[案情介绍] 
  Y县为我国中部经济不发达的县。2008年6月9日,经该县县长、编委副主任J某授权,常务副县长、县编委副主任L某主持召开编委会,研究讨论了部分事业单位长期借调人员的调动、专业技术人员补充和退伍军人政策性安置等事宜。会议认为,县里部分副处级、正科级干部为县里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可以不经考试为这些干部每人安排一名子女或亲属进入县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会议研究决定了25人的调动和安置。这25人中,其中有15人超编安置进了县直事业单位。安置的25人中,有8人为县、科级领导干部子女。此事被举报到H省委组织部,H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编办进行了查处。 
[案情分析] 
  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较高的收入、稳定而体面的职业,是很多人就业的向往。以安置子女或亲属就业作为激励干部的一种手段,在一些就业渠道较少的经济不发达地区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是人事管理上的腐败问题,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1.在本案中,常务副县长、编委副主任L某为直接责任人,应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同时,他还违反了人事管理纪律。两种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 
  2.县长、编委副主任J某对以上违纪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县编委会其他成员对该违纪行为都负有直接责任,其中县人事局长、编办主任为直接主要责任,应按照《解释》第二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他们的责任。 
[处理意见] 
  1.对于L某,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66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及《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对合并处理的规定,对违纪行为的责任进行合并处理。可以给予L某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 
  2.J某在以上违纪行为中负主要领导责任,但违纪责任较轻,可以免予党纪处分,由上级纪检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县人事局长、编办主任作为县编委成员,在违纪行为中承担直接责任,可依照《解释》第二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66条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同时可对他们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如免职、降职等。 
  4.其他县编委成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各人在违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给予相应的处理。 
  5.以上违纪行为,应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理措施督促整改,违规进入人员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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